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民政部门有关政策规章。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应做到尊重当事人,并予以满足。
(四)快捷方便原则。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向公众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情况;
(四)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情况;
(六)理事会认为应该向公众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本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秘书长批准对外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信息公布可以选择年报、网站、报刊,以及信息发布会或新媒体等形式。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信息重新公布时应说明修改原因,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7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