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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银河官网:印发《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编辑:admin浏览次数:1121
皖职院教〔2012〕59号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率,确保教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院级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2-0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率,确保教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原则,专款专用,不能用于非教科研性开支,以确保教科研项目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经费包括:
1.各级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教科研项目纵向研究经费;
2.学院为各类纵向课题配套的研究经费;
3.院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
4.其它渠道取得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配套
第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教科研水平的提高,对以我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立项的各类纵向教科研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条 对于各级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教科研项目所拨各项经费,学院按下达部门有关要求进行经费配套。没有下拨经费的各级各类纵向教科研项目按院级项目对应标准配套资助。
第六条 对于没有经费配套要求的各级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教科研项目,按以下方式给予经费配套:
对国家级项目,学院按到院经费给予1:2配套;
对省部级项目,学院按到院经费给予1:1.2配套;
对厅、局级项目,学院将按到院经费给予1:1配套;
对教指委、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学会项目,学院按到院经
费给予1:0.8配套。
第七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有资助经费,无配套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各项项目经费转入我院财务账户后,由科技处核定和发放《教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项目负责人将经费使用计划提交科技处审核。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仅限于与项目开展、研究工作有关的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购置或复印教科研图书、资料的费用;
2.进行教科研调查、收集教科研资料的费用(包括差旅费);
3.因开展教科研所必需的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等费用;
4.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的费用;
5.所属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费用或结题评审费用;
6.邀请院外学者或专家来我院进行教科研讲座活动的车旅费和报酬等费用;
7.项目学术论文版面费和专著的出版费用;
8.开展教科研项目研究所需的各类业务费,包括招待费、网络费、通讯费、劳务费等;
9.协作费,包括在我院立项的需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相关研
究工作所需的经费,或学院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10.开展教科研所必需的其它不可预见开支。
第十条 项目经费开支规定:项目的调研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各级项目劳务费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各类业务费(不含劳务费)包括招待费、网络费、通讯费等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项目结题鉴定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其它各项费用支出分别不超过5%;仪器设备费按需列支。
第十一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均属学院财产,在学院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后由项目组或系部负责保管。在项目结题后,交由学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或由项目组代管。
第十二条 项目组使用经费时,需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经费使用审核表》。审核表及相关票据作为到财务处报销的依据;如购买实验材料、仪器设备,须提供资产入库单;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须提供会议通知书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各项教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要求做到财务处、科技处、系部及项目组四家账目一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其经费应全额划入学院银行账户,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入账后,科技处备案,并制作《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科技处提取项目经费的3%作为教科研管理费;学院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图书资料和数据库资源购置费。
第十六条 教科研管理费作为学院教科研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聘请专家作讲座、进行课题鉴定或结题验收、学院教科研申报材料送审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图书资料和数据库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负责购置研究项目的图书资料和数据库资源。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各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计划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按时向科技处报送年度的《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书》。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的,将冻结经费。
第十九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科技处建议学院采取措施追究责任,中止项目,项目经费转入教科研管理费。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教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手续后,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必须进行经费决算手续。结余的项目经费可继续用于课题主持人的其它在研项目或预研究项目,预研究项目要重新申报立项。若无在研项目或预研究项目,则可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对研究项目团队的奖励(奖励及劳务费之和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劳务费支出的限额),其余部分计入学院教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退还;对无故中止的项目,需退还全部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后立项的项目及现未完成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各项目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项目来源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学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