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治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共中央《澳门银河官网: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澳门银河官网: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委文件发布、阅读、办理和管理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学院办学和管理的对学院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及部门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的请示和报告,为处理紧急事项而应急制定的文件,以部门名义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和单位内部事务管理的制度,不得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院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维护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征求意见、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征求意见、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六条 办公室是学院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规范审核、监督实施与整理汇编。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 起 草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在学院赋予的职权范围、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
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院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及其后果和影响等作出说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具体负责起草。
第八条 各部门或单位制定规则制度必须开展调研、征求基层单位意见,提交党委会审议时一并提交调研、征集结果备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制度,同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十条 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亦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二节 审 核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相关校领导审核。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会商意见。
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审核,应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法律顾问、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或教代会对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院办学实际;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后可能的后果和影响;
(四)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七)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未能通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核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或单位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单位。
第三节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通过后,应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阅同意后,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按照一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院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相关文件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每五年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该文件:
(一)原文件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原文件所依据的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
(三)客观环境与条件的变化而使原文件难以实施的。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原则上应当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一致,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原规章制度修订后需标明“新修订规章制度执行时原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原决策机构审定,并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动废止。